用了工就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放:刘某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工厂工作。当时该工厂人力资源部经理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工厂试用期满后一直未和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年后,工厂人力资源部经理突然通知刘某,由于工厂经营状况不好,让其另谋职业。刘某听后问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补偿方式。人力资源部经理说,工厂没有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存在事实用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刘某不服,经与工厂交涉无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
维权经过:刘某拿着从开始工作到被辞时的交接班记录和加盖工厂财务公章的每个月的工资袋,来到仲裁委。仲裁委审查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刘某有工作3年相关记录和工资资料作证,虽然刘某与工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与工厂存在着用工事实,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应享受合理的权利。该工厂擅自无偿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依法纠正。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工厂还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赔偿。
法律链接: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济南“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提醒: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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