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同工资“同工同酬”
案情回放:北京某培训中心于2006年3月成立,成立之初共有10名中级教师聘请为合同制教师。聘用期为4年,月工资为2000元。按照中心安排,每名教师负责一科的课程。该年9月1日一名教师因突发心脏病死亡。中心紧急招聘黄某上岗代课,因着急用人,约定月工资为2200元。由于事情匆忙,而黄某又是短期代课,中心未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该年10月15日发放工资时,中心按2000元月薪给黄某发放3000元。但黄某提出应按约定的2200元月薪,发工资3300元。双方协商未果。
维权经过:该培训中心在与黄某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济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培训中心与黄某之间约定工资金额不明,无法证明黄某与培训中心约定月薪2200元的事实。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不明确,且无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实行同工同酬。培训中心按月薪2000元给黄某发放工资是正确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培训中心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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