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案例回放】张兰是一家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校签了5年的济南劳动合同仲裁律师,当张兰休完三个月产假上班后,其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了,学校与其解除了尚有二年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张兰找学校理论,认为自己还在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学校认为,民办学校不适用《劳动法》,所以即使在哺乳期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的说法正确吗?
【解读】现阶段,该学校的作法的确不受劳动法的约束,但是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张兰的问题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来处理。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两点变化:一是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适用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二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二是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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