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没签字也没盖章 劳动合同变更无效~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案例回放:余某是某公司的高级工程师,技术一流,为公司作出了很大贡献。公司为留住人才,拟将与余某1年期限劳动合同改签成8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对此,余某也口头同意。因余某出国考察,公司单方面在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就以为新合同生效。在原来1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余某因公司待遇太低,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而该公司认为双方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做了变更,新变更的劳动合同也得到了余某的口头允诺,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法规链接:《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91号)第二十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仲裁结果:余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才能生效,其中有任何一方没有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都没有法律效力。余某虽然口头答应改签劳动合同,但并未在变更的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所以劳动合同无效,余某可以因原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