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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续签没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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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续签没有试用期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1/12/10 12:49:55 阅读次数: 1609
新员工进入公司,试用期可以让公司对新员工是否合适做出更为理性的判断;而续签劳动合同一般不再约定试用期。可是如果续签合同中员工的岗位发生变化,是否还能约定试用期呢?
【案情回放】
家住门头沟区军庄镇的张明一直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不错。张明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他:“由于你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同时,从下个月开始,公司将升任你为市场主管。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虽然觉得续约还要半年的试用期有些不妥,但听到自己升职的消息,张明还是很高兴。他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未曾想到,做销售是一把好手的张明在市场方面却英雄无用武之地,没有做出成绩。更糟糕的是,几次新楼盘的宣传推广组织工作也出现差错。于是,公司以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对此,张明不服气,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
张明认为,自己与公司重新签订的合同是续签,不存在试用期,也就没有“试用期不合格”一说。公司对此做出的解释是:公司早有文件规定,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张明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续签。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能约定试用期。所以,公司和张明约定半年的试用期无效。公司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张明的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此试用期非彼试用期
首先,公司升任张明,对他是否适应新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无可厚非,规定新人要有半年的试用期也没有错。但这种用人单位在任命职务或安置新岗位时所规定的“试用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执行;后者则是受到法律法规约束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双方经过相互选择,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并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从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行为。至于续订劳动合同,指的是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履行后,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订立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岗位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契约。部分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表现,作出是否延续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当然,这不影响对于新的岗位约定“试用期”。但是,这种具体岗位的“试用期”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调整的范畴。
这样看来,张明续订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他不能胜任新工作,公司应对张明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以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工会。当然,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明。
试用期里
该注意些什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因此,员工必须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行使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有关劳动安全、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条款。” 劳动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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