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该怎样限制?~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案例回放】
赵某是2007年某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毕业后被一软件公司录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提出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赵某在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二年之内不得到其他软件公司工件,否则要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另外,为补偿其“竞业限制”,公司每月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之外再支付其200元作为“竞业限制”的补偿金。赵某认为这是限制了自己的劳动权,拒绝签订这份协议。
公司有权对赵某“竞业限制“吗?如果限制,该如何限制?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在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况:某一行业由于竞争激烈,劳动者特别是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业之间相互“挖人”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恶性竞争直接影响企业发展,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规定: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要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本案中公司有权与赵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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