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不适 劳动合同可变更~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吴某与A机械安装厂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车工。车工是一个劳动强度比较大的工作,作为一名女工,吴某开始尚能适应该工作,后来各车间承包,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这时,吴某又被诊断患有肾结石、积水等病症。吴某认为自己身体素质下降,故向厂里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与A机械安装厂的劳动合同,调换岗位,但她的申请并没有得到厂领导的批准,遂请假在家,半个多月后,吴某接到厂里通知,要求她赶紧上班,吴某没同意,一周后,她接到厂里的处分决定。吴某不服,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厂方对其的处分决定,并在短期内为吴某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点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变化,身体素质会越来越下降。为了便于劳动者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这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部分合同条款,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并可以重新协调双方利益。
吴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身体状况良好,而随着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其具体工作日益繁重,而吴某的身体又被诊断患病,此时的工作岗位对于吴某来说,身体状况已不能适应,继续让吴某从事原工种,显失公平。对于上述争议的产生,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应予支持。但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变更协议之前,原合同条款依然有效,双方都应切实遵守。
政策链接:《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