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怀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案情简介:杨某诉称自己原为某科贸有限公司职工,双方于1999年建立劳动关系,但其间科贸公司吊销,于2001年注册了一家新的公司,取名为某咨询发展公司。杨某继续在此单位工作,双方都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5月杨某怀孕,考虑到她的身体状况,企业让她回家休息,双方亦未办理任何书面手续,但企业已经停止发放杨某工资,杨某就想反正已经怀孕,等生完孩子再来找企业。去年3月份杨某在医院顺利产下一子,孩子3个月后,杨某就到单位要求工作,这时单位告诉她,我们早就把你辞退了,杨某不服,申诉到仲裁诉请单位支付“三期”工资,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6年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认为杨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某于2002年5月后才到其单位工作。杨某自2004年离开单位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和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单位招用她时就是临时工身份,随时可以和她解除临时工作。
裁决结果:支持了杨某关于“三期”期间工资的请求。企业支付杨某4年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双方现在是否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在招用杨某时就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杨某在怀孕后就回家休息,单位并未告之双方此时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一直为其缴纳保险,至杨某申诉时企业仍未出示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予以认可。因此杨某在怀孕期间,企业应支付其病假工资,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病假工资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同时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杨某在申诉时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说明杨某已不在愿意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杨某所申诉的企业于2001年成立,与杨某工作的前一企业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且杨某只提供了其2002年5月后在此单位的证据材料,因此企业应支付杨某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在应诉时一直强调杨某“临时工”的身份,说明企业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上还存在误区,尤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我们相关部门应从关心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加大对女职工维权的宣传,依法维护好她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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