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工伤法规】
┝ 工伤法规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格式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济南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之刍议
 济南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14份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
 承兑汇票如何申请挂失止付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期限等相关问题~济南票据律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双方对工资无约定解决争议以实际工资为标准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双方对工资无约定解决争议以实际工资为标准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2/1/13 12:19:51 阅读次数: 1499
双方对工资无约定解决争议以实际工资为标准济南劳动仲裁律师1998年9月30日,赵风(化名)到H公司工作。双方在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赵风的月工资标准。

  赵风称:2006年12月10日,H公司以我工作状态欠佳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表示同意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H公司尚未结清我的工资,并且未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我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1730元。为此,要求H公司:1、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5572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2786元;2、向我补发2006年12月1日至10日的工资4485元,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1121元;3、向我补发2006年11月少发的奖金3500元,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875元。

  H公司则认为:由于赵风的工作状态不好,工作业绩欠佳,部门经理于2006年12月10日与其谈话,劝其辞职。此后,赵风不愿意辞职,我公司亦未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赵风从内部网上下载《离职交接表》,主动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赵风认为是我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依据的。我公司并无拖欠赵风工资的行为。

  赵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工资单和银行流水帐单显示,赵风的月工资包括级别工资300元、岗位工资500元、工龄工资400元、以及每月均浮动的加班工资、奖金和补助。根据工资单和银行流水帐单仲裁委员会计算出,赵风2005年12月至2006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674.75元(计算方法:17304+10260+10622+10989+11120+9432+4664+4531+4471+3680+8524+8500÷12)。通过调查得知,H公司没支付赵风2006年12月1日至10日的工资。     裁决结果: H公司一次性向赵风补发2006年11月的工资174.75元;H公司一次性支付赵风2006年12月的工资2487.97元;H公司一次性支付赵风25%的经济补偿金665.68元。

    工资应书面约定

  H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和义务的一方,应该就工资支付等相关事宜与劳动者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具有业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有关工资支付方面的制度。H公司未与赵风约定月工资,也没制定相关的制度。故仲裁委以赵风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鉴此,H公司于2006年11月向赵风支付的工资低于该标准,故应该予以补足,金额系174.75元(计算方法:8674.75-8500)。2006年12月1日至10日,赵风为H公司提供了劳动,H公司应该向其支付工资2487.97元(计算方法:8674.75÷20.92×6)。由于H公司未按时足额向赵风支付上述工资,故还应加付未付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665.68元(计算方法:174.75+2487.97 ×25%)。

  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动报酬;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上一篇:劳动法: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岂能以实物替代工资发放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下一篇:无固定期合同不是“保险箱”严重违纪合同照样可以解除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23楼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3 手机:13506405345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关键词:济南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