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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岂能以实物替代工资发放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2/1/13 12:20:42 阅读次数: 1621
劳动法: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岂能以实物替代工资发放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申诉人韩正芳系A汽车贸易公司聘用的销售员,2005年2月,韩正芳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韩正芳的月工资为750元,奖金按销售业绩提成;每月工资的支付日期为30日前,合同期限为3年。
双喜火柴厂(化名)是一家集体企业,生产蜡梗火柴。后来该企业开始组装生产“友谊”牌取暖器。
2005年双喜火柴厂向A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东风”牌汽车两台,购车时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0万元未付。因双喜火柴厂无资金偿还A汽车贸易公司的货款,同年3月,A汽车贸易公司与双喜火柴厂商定:双喜火柴厂以其生产组装的“友谊”牌取暖器抵偿债务,每台取暖器折价250元,由汽车贸易公司将400台抵债商品“友谊”牌取暖器运回公司。因“友谊”牌取暖器在市场上难以销售,A汽车贸易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抵债商品“友谊”牌取暖器以每台200元的价格的发售给公司职工,货款从公司职工的工资中扣除。申诉人韩正芳因新进公司,销售业务刚刚开始,除公司所发的工资外,并无业务提成奖金,生活十分困难,加之家里放着好几个取暖器也确实没有用。于是韩正芳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公司全额发放其工资。几天后,公司负责人找到韩正芳说:“以取暖器抵发工资是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公司作出抵发工资的目的是盘活公司资金,减少公司的损失,同时也让利职工。”公司领导坚持以抵债商品抵发工资。
在公司内部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韩正芳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 A汽车贸易公司按照规定如数发放本人工资。经过庭审调查,仲裁委做出裁决,要求A汽车贸易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如数发放韩正芳工资。
政策点对点
1、《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断案者说
抵债商品不能作为工资发放
“本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工资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工资保障是指保障劳动者按时得到其应得的全部工资并且保障其能自由支配和使用全部工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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