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职工解除合同 未出具书面决定企业故意逃避补偿责任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陈征(化名) 2004年11月应聘到某咨询服务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陈征任公司副总经理,每月税后工资为2万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05年11月续签了1年。2006年4月5日,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因企业经营不景气等原因要关闭,公司人事部门也张贴了公司关闭安排和经济补偿标准,并对公司关闭期间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安排。
当天下午,公司负责人找陈征谈话,口头提出了与陈征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陈征经过考虑,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陈征即按照公司的安排开始交接工作。但因患急性肠病,陈征在交接了部分主要工作后,不得不到医院急诊,并随后向公司请了一周病假。一周之后,陈征病愈回到公司继续交接工作,并准备按规定领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公司告知,她属于自行辞职,公司将不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在多次与公司协商,均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陈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元。
庭审中,某咨询服务公司辩称:公司从未提出与陈征解除劳动关系,相反陈征在2006年4月向公司提交了病休一周的假条后便再未到单位上班,并委托律师前往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此是陈征主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立案调查,认为某咨询服务公司在已经决定关闭的情况下,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的方式,表达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根据有关规定,仲裁委依法裁决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陈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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