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调岗无须本人同意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案情简介:
张女士在一家大型超市从事财会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确定工作岗位为财务部,工资报酬约定按超市部门岗位标准执行。2006年10月8日,刚刚结束长假休息的张女士被财务部领导叫去谈话,部门领导认为其近期工作状态不稳定,失误频繁,已经不能胜任财务工作,公司准备将其调整到收银部工作,但尚未作出最终的书面处理决定。张女士对此十分不理解,认为工作失误的责任并不在自己,自己仍然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双方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张女士仍继续在财务部上班,但部门领导不再向其布置工作。10月12日,财务部通知在岗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张女士也在考核人员范围之内。张女士接到通知后,心想:既然已经要把我调走了,现在对我进行考核还有什么意义呢,我去考试也是白搭工夫,索性就没有去参加考核。2天以后考核结果公布,张女士的笔试得分为0,是部门全体人员中的最后一名。当日,超市人事部以张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对其做出调岗的处理决定,要求其在当月20日前到收银部报到。张女士认为此次考核是公司针对她进行的,考核结果应当无效,而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自己的工作岗位就是在财务部,单位无权单方做出调整。一气之下张女士便不再去上班。
超市收银部自2006年10月20日起开始为张女士记录考勤,并将其缺勤记载为旷工。2006年11月1日,超市以张女士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随即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超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女士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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