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标准与奖金不挂钩任务没完成也不能取消员工奖金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案情简介:
段宏化名于2005年11月到H公司工作,双方于当月15日签订了有效期为六个月的《合作协议书》,约定H公司聘任段宏为2006年春季招生工作市场运营总监,负责2006年春季招生的全面市场运营及管理工作。2006年4月19日,双方又就H公司2006年秋季项目招生工作签订《聘用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段宏的聘用期为2006年4月17日至2006年9月30日(秋季招生工作结束止);段宏的工作职务是副总经理及市场运营总监;段宏在任职期间负责H公司秋季招生工作的全面市场运营及管理工作,保证在任职期间做到,承担2006年秋季招生的工作,并做好整个过程的策划、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尽心尽力的贯彻公司制订的任务、方针和政策,不得做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2006年10月1日前,H公司愿意以20万元(税后额)作为工作奖励,一次性发给段宏。
2006年8月31日,段宏向H公司提交了《2006年秋季招生项目收尾工作安排报告》,主要内容是:将招生工作总结会提前于2006年9月1日召开,段宏将在工作总结会上完成工作述职,做好工作交接,完成2006年秋季招生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完成上述工作,段宏即完成与公司约定的秋季招生工作。2006年9月1日,H公司总经理W在段宏提交的报告中“签字批准”后批示:2006年9月1日给5万,2006年10月1日前给10万,2006年12月31日前给5万。2006年9月1日,H公司向段宏支付奖金5万元。段宏于2006年9月4日离开公司,此后未到公司上班。2006年9月30日,H公司向段宏支付奖金2万元,尚欠13万元。于是段宏向仲裁委提出请求:H公司支付我税后奖金13万元。
争议焦点:双方对H公司是否应向段宏支付奖金20万元持不同意见。H公司主张,段宏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及市场运营总监,没有完成2006年的秋季招生任务,公司该项目亏损,故不应享受20万元的奖金待遇,并主张由于双方因奖金问题发生争议,影响公司运营,故总经理W迫于无奈在段宏提交的报告上签字。段宏对H公司的主张表示否认,主张H公司将各地区的招生指标分配给了各区域经理,并与各区域经理签订招生合约,并未与其本人约定招生任务,其已完成秋季招生工作,公司总经理W也签字认可同意支付其奖金,不存在被迫问题,故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向其支付奖金。
仲裁断案:仲裁委认为,H公司与段宏签订的《聘用合作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履行。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段宏的工作任务是承担2006年秋季招生工作,做好整个过程的策划、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公司制订的任务、方针和政策,段宏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和市场运营总监,应对该项工作的完成承担管理责任。H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的权利,但在协议中未约定段宏的具体工作标准与奖金数额的关系,属于管理责任,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段宏向H公司提交工作报告后,公司总经理W在报告中签署了奖金支付意见,H公司主张总经理W是为不影响公司运营被迫签字,但未提供证据,仲裁委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故W签署奖金支付意见是其作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行为,应当视为是H公司根据段宏的工作情况对其奖金的支付金额与支付方式做出的决定,仲裁委对该决定的效力予以认可。
因此,H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根据签署的支付意见,于2006年10月1日前向段宏支付奖金15万元。H公司已经支付7万元,还应支付8万元。H公司承诺于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因未到支付期限,故仲裁委认为该争议尚未发生,故段宏要求H公司支付该笔奖金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H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段宏支付奖金8万元(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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