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不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以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吗?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某公司一员工马女士,与公司签订有5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9月以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与马女士就工作岗位变动问题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马女士对此表示不满,在此期间多次与公司领导吵闹,后在没有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几天不到公司上班。公司人事部多次电话通知她到单位,并警告如果连续15天不请假又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中的规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马女士在电话里向公司表明,自己已怀孕2个月,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但之后她既未向公司提交医院的休息证明书,也未到公司上班。今年3月,在马女士连续15日未到公司上班后,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了与马女士的劳动合同。马女士不服,说要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评析:公司的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马女士处孕期内,虽不属于上述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但其不履行请假手续,在公司多次通知其上班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仍然连续15天不到公司上班,其行为已构成长时间旷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以解除与马女士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