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劳动法规】
┝ 劳动法规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工伤法规】
┝ 工伤法规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格式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济南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之刍议
 济南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双倍工资案件适用范围,时效及计算方法
 14份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文件
 承兑汇票如何申请挂失止付以及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期限等相关问题~济南票据律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本案是属于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本案是属于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2/1/31 15:21:19 阅读次数: 1458

本案是属于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200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原告×××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某旅行社,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被告某公司、某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某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杨翌亭、梁硕南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下列案件事实:(一)2003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不隶属旅行社,接受被告某公司的管理,并通过其推荐前往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二)2004年11月19日11时33分,原告按照被告某公司通知,2004年11月20日,为被告某旅行社带一个肇庆一天团。2l日早晨,原告在接团的路上遭他人抢劫,身体受伤,住院治疗,原告因此未能为被告某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三)同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解除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与某公司签订了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该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原告接受被告某公司的安排,为被告某旅行社肇庆团提供导游服务,在接团前,原告遭他人抢劫受伤,所涉及的赔偿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根据仲裁前置原则,原告应当先行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元,扣除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后,应退给原告人民币759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


上一篇:因工作原因被人致伤 工伤职工获双赔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下一篇:孕期不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以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吗?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23楼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3 手机:13506405345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关键词:济南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