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员工可以与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案情回放:
曾某于2009年7月2日入职济南某动漫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全日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曾某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2010年3月5日另一广告公司找到曾某,想聘请他作为设计总监,曾某告知其已经与某动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广告公司为了拉拢人才,同意曾某与原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在本公司同样执行全日制标准,上班时间比较灵活,主要是晚上和周末,一周工作40小时即可。2010年3月2日某动漫公司发现曾某与某广告公司建立了第二个劳动关系,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曾某与某广告公司的劳动关系无效。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与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曾某认为: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也未规定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应当认定后一个劳动关系无效。只是规定当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主张后一个劳动关系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该两法明确规定仅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两个以上劳动关系,其他情形则不允许。
李安南律师分析说,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能与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劳资关系非平等民事关系等综合因素决定了,不能简单的适用“法不禁止则允许”的原则,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劳动者是否能与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之争议。应当依据“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则允许,没有明确规定的则禁止”的原则。前述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都是比较特殊的情形,劳动者与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不影响实际工作内容的履行。本案中曾某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与两个或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与后一个用人单位所形成的劳动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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