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退休人员发生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今年65岁的老李原在济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机械加工工作,60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年后,他又到当地某保安大队从事保卫工作。某天凌晨1时左右,他在夜间巡逻时发现有两青年正在用钢筋、螺丝刀等工具撬单位办公用车的车窗,便与两歹徒展开搏斗,附近居民赶来后随即报警并将重伤的老李送往医院。后因老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老李之子李某因进行工伤认定缺少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据,遂向济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 济南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15条第2款规定:“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2)用人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因此,老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仲裁委遂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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