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举证不利仲裁委依法确认劳动关系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张某在寿光市一家化工公司工作。2009年6月16日,张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手指,后张某到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时,因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不得已到济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 审理中,张某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但化工公司不予认可。仲裁庭要求化工公司提交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但化工公司一直未提交。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劳动者提交了录音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化工公司虽对录音不予认可,但未提出司法鉴定。且更为重要的是,化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工资及考勤情况,以备查阅,但其拒不提交,是在回避本案的主要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仲裁委依法裁决:张某与化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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