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至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受理的范围、受理的条件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举报受理的条件: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举报受理的条件如下:举报人必须是非涉案单位组织或个人。举报人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但必须具备“非涉案”这个基本条件。“非涉案”是指作为举报人的组织或个人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联系或利害关系。
举报受理的范围:
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济南市市政府济政发〔2010〕20号文件规定: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在市本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内外地驻济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及市社保办各办事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个体工商户;本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市)、区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4、在各县(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异地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登记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