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婚先怀孕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李律师:去年2月,我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我负责货物调度工作。近日,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我与男友没有结婚便怀孕,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要求和我解除合同,并要我在1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公司可以辞退怀孕的员工吗?--读者廖娟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你好,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因此,你虽然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因此,尽管你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