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国家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并于1993年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在此基础上,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制定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l号),进一步保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是在剔除以上各项的情况下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王某所在服装加工厂支付给工人的工资虽然在总数上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其中包含了工人的加班工资,而根据以上规定,加班工资是不应计算在内的,所以该服装加工厂违反了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故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补发王某工资,并责令其支付王某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