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登记管理制度(试行)
一、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接待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根据支队《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监察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均应认真接待来人来访。受理举报投诉、接待来访办公地点设在市就业办二楼大厅,值班电话:82051903.
三、受理举报投诉、接待来访支队四个业务室轮流值班,各室主任指派2名监察员值日。每室一月,监察监督处随时派员参加,值日人员必须穿制服,仪表端庄。
四、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实行首问首接负责制,坚持“谁接待、谁登记”原则,做到有报必接,不得相互推诿。
五、监察员在接待来人(来电)举报、投诉时,应认真听取举报人、投诉人陈述,坚持一把椅子、一杯水、一张笑脸的“三个一”原则,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良好形象。
六、认真做好记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规定的内容全面填写。特别要详细登记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及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重大案件确需立案的,投诉人应将身份写明并登记身份证号,对拒绝提供真实姓名及身份证明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来人、来电、来函举报投诉的,应保存好相关资料(如信函及有关证据),以备查阅;电话投诉的,应要求投诉人提供真实的姓名等情况,并说明监察部门保密规定。投诉本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则上要有本人提供的书面投诉材料及本人身份证明,确因本人文化水平等原因不能提供书面投诉资料的,由监察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本人签名。
七、对来人、来电举报、投诉,对不属于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及本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员应向对方讲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及本监察机构的管辖范围,同时记录在《登记表》上,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投诉。
八、接待来人、来电举报、投诉时,监察员应向对方讲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察员本人当场不能答复,由所在室研究后答复,所在室仍不能确定的,报支队领导研究确定答复内容后由首接监察员将结果答复。
九、对举报投诉案件,由值班监察员做初步调查,弄清基本违法事实后,由值班监察员向所在室负责人汇报,填写《移交表》,由室主任与案审室主任协商,办好交接手续,由案审室主任指派主办监察员、协办监察员,依法调查取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需立案行政处理(罚)的,由案审室报支队长审批处理。对属于社保费征缴、清欠、扩面及劳动保障年检等业务范围的,相关室与案审室共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