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工厂搬迁不是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仍需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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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说,合同里写着搬迁不予任何补偿,只是这么写,实际上搬迁的可能性很小,基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是我觉得不踏实,想咨询一下……”昨天,一位来京务工的打工仔小张致电记者,咨询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些细节问题。
小张所在的单位是一家加工厂,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单位要跟他签正式劳动合同。几天前,小张拿到合同大概看了一下,发现里面有一条写着“如遇工厂搬迁,则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只有中专文化的小张虽然不怎么懂劳动合同,但是觉得这一条对自己很不利,就提出考虑一下再签合同。
单位人事科的人见小张犹豫,就解释说这么写只是一个格式条款,大家都签了,工厂的情况很稳定,根本不可能会搬迁。小张问记者:“我想问一下,如果我签了这份合同,如果将来工厂真的搬迁了要跟我解除合同,那么还能要补偿金吗?”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一格律师事务所的张灿辉律师,张律师告诉记者,工厂搬迁与是否支付补偿金没有必然的关系。只有当工厂由于搬迁,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时才涉及补偿金的问题。
如果小张所在的工厂搬迁,而小张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假如工厂以此为由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张律师认为,小张的谨慎是应该提倡的。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地阅读有关条款,发现问题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也可以向法律专家或者律师咨询,以免签约后发生争议时权益受损。(午报记者 班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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