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济南劳动律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现社会保险权益衔接的唯一标识,是公民拥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社会保障号码要求全国唯一、终身不变、规则统一。
《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将在我国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广泛使用。”多年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推进公民身份号码的应用,在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应用18位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并作为参保人员信息和个人账户管理的关键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