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定吗?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6日下午,某单位职工小王在施工现场不慎摔伤,当场血流不止,被急救车送进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在他治疗休息期间,单位给他照发工资和奖金,并全额报销医疗费,直至他伤愈上班。2011年2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他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此前单位并未为他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他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已经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时限为由,不予受理。
【启示与思考】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法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6日下午,某单位职工小王在施工现场不慎摔伤,当场血流不止,被急救车送进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在他治疗休息期间,单位给他照发工资和奖金,并全额报销医疗费,直至他伤愈上班。2011年2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他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此前单位并未为他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3月,他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已经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时限为由,不予受理。 【启示与思考】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法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