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未休年假工资有一年时效吗?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李安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休年假工资如果不属于劳动报酬,就有1年时效限制;如果属于劳动报酬,就不受1年时效限制,但也要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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