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专业律师解答:员工休病假情形下的工资支付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李安南:2003年7月,时为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李某进入济南市历下区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经济效益较好,同时也为全体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也一直很满意,但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3月,李某因还上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以已为李某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为由,停发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6月中旬,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迟延支付病假工资的赔偿金,并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经过审查,裁决公司补发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并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迟延支付病假工资的赔偿金,并撤销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www.lzjflawy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