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专业解答:员工加班加点的薪资计算技术可以自行约定吗?
济南劳动合同律师李安南:济南市高新区某两家日资电子、电工企业护卫关联企业,生产同样品牌的电子产品零部件,两家企业制造部的助理工程师薪资结构相同,均为如下计算方式:基本工资(2000)+岗位补贴(1000)+浮动绩效工资(0-500)。两家企业关于加班工资的处理方式也相同,即按照基本工资2000元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电子企业与制造部操作工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2000元,而电工企业与制造部操作工则没有此种约定,随后,两企业分别由一名员工离职,并同时对企业的此种加班费计算方式表示异议,均向公司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至少应当按照基本工资两千元加上岗位补贴1000元之和3000元来计算,两名员工同时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对该电工企业按照3000元技术标准重新计算加班费,并向该员工补发了加班费的相应差额,而对电子企业则未作处理。www.lzjflawy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