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专业解答: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三期”薪资支付管理 方小姐与2007年1月进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制造部工作,其后不久方小姐怀孕,次年三月,方小姐与有一女。由于育后身体虚弱,经公司批准,休了为期六个月的哺乳假。方小姐怀孕期间、生育期间以及哺乳期间,公司已不能按时出勤为由给方小姐降了一级基本工资,方小姐要求公司做出解释。公司人事部一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指出公司对方小姐进行相应工资调整是依规定处理,任何员工均不会例外。 方小姐不符,找到济南劳动仲裁专业律师李安南律师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即历下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公司举证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将该女职工工资按照同岗位最低值为工资发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公司对方小姐等一线员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怀孕期间及生产期间没有工作两本不应当支付工资,但公司还是进行了酌情处理。方小姐为熟练工,在公司里的同岗位等工资中属于耳机基本工资,由于其进公司时间不长就怀孕,所以公司将其工资向下调整一级是合理的,同时此基本工资也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历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方小姐在孕期、产期、即哺乳期间的工资按照公司满勤工资或山东省规定的三期特定工资比例下限发放,要求公司不发了方小姐的三期工资差额。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 www.lzjflawy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