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专业解答:依据规章制度调薪与劳动合同的变更 2009年1月,赵某进入济南历城区某保健品公司,任市场部拓展部经理。2010年1月,在公司举行的市场与销售业绩总结分析会上,总经理认为赵某主导的市场拓展和公关工作效果不明显,也导致了济南地区同级别销售经理中业绩乏善可陈,于是,总经理决定将赵某的薪资向下降低三个级别,即从原来的6000元调整为3000元,并要求其在随后下一个季度好好表现,并向其表示,如果记下来两个季度市场工作仍不见起色,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赵某认为,2009年的销售业绩不明显,最重要的原因是金融危机的影响,另外,销售薪酬制度不合理也导致了销售人员积极性不高,并且,自己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市场拓展部经理,并没有特别提到要到政府和医院负责公共关系。总经理作出减薪处理的真正目的在于逼迫自己走,选任现在自己手下任职的总经理妻弟接任该职位。于是,气象总经理提出这种建新行为不合理,但是总经理位于任何回复。赵某于是将公司告上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公司建新行为违法,应补发相应工资给赵某。山东老子纠纷律师网,李安南律师,www.lzjflawy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