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专业解答:员工申请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企业就必须许可?
田女士是济南市高新区某韩资对外贸易公司的财务部会计,截至2012年1月,他已在公司工作了三年,2012年年底,田女士的丈夫因公到香港出差,田女士想一同前往,于是向公司财务部申请带薪年休假五天,公司财务部和人事部联合回复她,公司目前尚未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补充规定员工带薪年休假支付,尽管公司能够承诺她可以依据新颁布的带薪年休假条例给予相应的年假,但是,由于公司正在整理账簿和财务资料,人手非常紧张,现在还不能批给他年休假,希望他能理解。另外,人事部经理还告知对于财务部员工而言,现在即使请无薪假都不可能批下来,田女士认为,带薪年休假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公司不批给其年休假是违法国家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于是田女士决定向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律师认为:田女士已在公司工作了三年,依法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在田女士休假期间,应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在这一点上,企业一般也无意义。但是,对于年休假怎么休,则有不同理解。员工是否可以随时请年休假?企业是否必须批准?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的事假、病假有限冲抵年休假?当年度本人不申请休年休假或不申请年休假结转下一年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等等。就目前年休假制度而言,企业可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年休假国家法定原则。年休假法定原则不仅指年休假的天数法定,而且还指年休假的延转、免除等情形及违法责任法定。二是年休假企业调控原则,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天数情形下,结合员工意愿和企业自身情况,自主安排员工年休假计划,几年休假请假销假制度。济南劳动合同律师;济南劳动律师;
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国家新的强制休假制度,将对以后企业的休假福利制度产生新的重要影响。对企业而言,应加强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理解和运用。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 www.lzjflawy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