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特殊劳动关系的种类?
济南劳动律师专业解答特殊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二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
三是停薪留职人员;
四是下岗待岗人员;
五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
六是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七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这些特殊人员由于法律主体上的不完备,在劳动权益义务分配上也与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差异,这也给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带来一定的问题和困难。如有相关争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www.lzjflawy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