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试用期内签订的培训服务期协议无效?
济南劳动律师专业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设定培训服务期,由企业委托第三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要求员工必须服务满一定年限。否则,该员工将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是对于试用期的员工,能否约定培训服务期?如果法律不允许此期间培训服务期协议的存在,是否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如果法律许可此期间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效力,是否意味着不当约束员工在试用期内的选择权?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10月10日颁布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中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问题。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和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违约金。
山东劳资纠纷律师网:www.lzjflawy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