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李安南律师:企业能否在劳动合同期间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济南劳动律师李安南专业解答:通过以下案例,进行简要分析。济南市高新区某港资汽车零件制造企业一向注重依法经营,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坚持严格遵守劳动法,并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系统的多次表彰。最近,因为一个仲裁案件的败诉,是个该公司中国区人力资源总监陈经理感觉非常不理解,情况如下:由于该公司掌握国内部分较为重要的核心技术,所有制造部的工程师均需要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制造部的工程师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相关公司,公司则按照其离职日所在的月薪基于工程师竞业限制补偿金。该协议经过专业的劳动咨询公司审读,没有任何法律法律问题。不过,公司在去年与公司工会进行例会座谈时,有工会委员提出竞业限制补偿金最好提前发放,这样工程师可以提前享受相关待遇,公司本身也不受损失,相反在员工离职后在逐月支付在操作上相当麻烦。后来公司同意并在实际操作中采纳了这种做法。不久以前,从该公司理智的某位工程师跳槽到另一家汽车零件制造公司,公司在规劝未过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济南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陈经理本人为这场仲裁公司必定胜诉。结果仲裁庭上,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工程师提出离职后没有得到公司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其可以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尽管公司反复强调补偿金已经提前支付,但仲裁庭后来仍然裁决公司败诉。
山东劳资纠纷网,是由济南从事多年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案件的专业律师李安南律师(联系电话:13506405345)创办,旨在为劳资双方提供日常法律问题宣传,化解双方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