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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12号)
JNCR-2014-0020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2号)相关规定,为保持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收支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4年4月份起,将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