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动仲裁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
济南劳动仲裁律师: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路63号。
被申请人: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海辰办公写字楼2-201
法定代表人:闫国 职务:总经理 电话:86168188
仲裁事项:
1、裁决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6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的工资598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970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299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8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而未支付
该协议书中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申请人自2012年6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只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3年6月2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依法同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在该协议中并未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未依法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两年十个月,在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在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还应当加付一个月工资,但是被申请人只是支付了不到两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金,与法律上的规定相差甚远,因此该协议也属于显失公平。
3、未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并未安排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且未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存在侵害申请人合法权利的情况。
4、拖欠工资
被申请人在2015年2月发放了1月份的工资之后,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份的工资一直拖欠未予发放。
5、竞业限制条款不合法。
在该协议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就业做了竞业限制,但是并未依据法律规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补偿,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
综上,鉴于被申请人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拖欠工资、拖欠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责任,但是,结合整个协议来看,被申请人仅仅是以支付不到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责任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导致申请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利益与实际取得的利益相差巨大,且申请人需要负担众多不合理、不对等的义务,明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对于申请人的诉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申请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委,望贵委判如所请!
此致
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