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针对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而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五种观点,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NO |
地区 |
法律依据 |
条文 |
1 |
安徽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 2013.09.01】 |
第二十七条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
2 |
河北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12.03.01】 |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3 |
湖南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4 |
云南 |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2012.01.01】 |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5 |
西藏 |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2012.11.01】 |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6 |
上海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生效日期:2013.01.01) |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级级待遇)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7 |
浙江 |
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 |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第5款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二、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NO |
地区 |
法律依据 |
条文 |
1 |
重庆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 |
第三十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
2 |
吉林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 2014.01.01】 |
第四十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本人工资。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
3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日期:2014.06.05】 |
第三十八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三、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NO |
地区 |
法律依据 |
条文 |
1 |
山东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07.01】 |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2 |
江苏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施行日期:2015年6月1日) |
第二十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 |
山西 |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实施日期: 2004.01.19】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4 |
陕西 |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发布日期:2011.02.25】 |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5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实施日期: 2011.01.01】 |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6 |
青海 |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2011.11.25】 |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四、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能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随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年限的减少而降低(即越接近法定退休年龄,能领取的数额越少)
NO |
地区 |
法律依据 |
条文 |
1 |
河南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日期:2007年10月1日) |
第二十七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
2 |
湖北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施行日期:2015年2月1日) |
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济南劳动合同律师 |
3 |
江西 |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日期:2013.07.01】 |
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济南劳动律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4 |
辽宁 |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日期: 2005.12.01】 |
第十九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
5 |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实施日期: 2012.10.01】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伤残职工患职业病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 |
6 |
山西 |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实施日期: 2004.01.19】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
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劳动者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予支持
NO |
地区 |
法律依据 |
条文 |
1 |
深圳 |
《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劳人仲委[2014]1号】 |
七、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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