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8日讯记者今天获悉,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7〕32号文件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济南劳动合同律师对我市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出调整,新待遇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待遇。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以济南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333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济南劳动仲裁律师 本次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伤残津贴平均增长171.5元,增幅为6.2%左右,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水平,保障了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