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史** ,男,汉族,19**年2月16日生,住北京市**区定泗路***号院1号楼*单元***号,电话:13506405345,身份证号:13010519***********。
被申请人:山东***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东,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531-83122366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625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至8月年浮动(绩效)工资200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休息日加班费689655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申请人2017年2月工资5260元、2017年6月工资68664元、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15日工资1500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12500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工资125000元;
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融资奖励1038000元;
8、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72414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746元。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17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职务为财务(融资)总经理,年薪为1500000元,每月固定发放工资10万元,剩余30万元,年底结算。之后双方劳动合同一直正常履行。
2017年8月15日,被申请人突然向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与史**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山东***【2017】26号),以申请人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该解除事由违法,依法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拖欠2017年2月工资5260元、2017年6月工资68664元以及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15日的工资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
同时,申请人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的违法情况,但被申请人自始未支付申请人加班费,申请人带薪年休假亦未依法享受,2017年度融资奖励,被申请人亦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综上,鉴于被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特申请仲裁,望贵委裁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