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蒋** ,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山东省章丘市垛庄镇**村**街70号,身份证号:37010************。电话:13506405345。
被申请人:齐河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宣章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战东,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534-5472536 13791306070 。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申请人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9月30日工资73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3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销售提成工资18113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装修设计款2000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9月3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218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垫付交通费、餐费等应报销费用4836.8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7年4月15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职务为运营总监,约定申请人月工资为14000元以及销售提成。
但自申请人入职至离职期间,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工资始终处于拖欠状态,且未为申请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被迫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职。
离职后,申请人多次同被申请人协商处理上述事宜,但被申请人对此仍拒不支付,鉴于此,申请人特申请仲裁,望贵委裁如所请!
此致
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