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 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5]民一他字第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5年9月30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李安南律师(电话:13506405345),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生活日报》律师顾问团专家律师,山东广播新闻频道《以案说法》客座律师,长期接受齐鲁晚报、齐鲁网、生活日报等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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