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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劳动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 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5]民一他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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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 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5]民一他字第6号)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7/12/25 9:13:43 阅读次数: 19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 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5]民一他字第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5年9月30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李安南律师(电话:13506405345,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生活日报》律师顾问团专家律师,山东广播新闻频道《以案说法》客座律师,长期接受齐鲁晚报、齐鲁网、生活日报等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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