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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劳动法规 →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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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起诉状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7/12/23 22:56:05 阅读次数: 1740

行政起诉状

原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广场5号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标    职务:经理

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晓光  职务:局长

第三人:宋立春,男,汉族,196711月出生,住山东庆云县崔口镇黄屯村005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No  G2015020005的《工伤认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2、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对被告于2015228日做出的编号为No G2015020005的工伤认定书不服,提起诉讼。

该工伤认定书认为:“20129111600许,宋忠杰驾驶鲁NU8266号小型轿车载同事王燕、李双凤、刘欢前往德州一同参加业务培训会”,但原告认为,该工伤认定书属于认定事实有误。

首先,死者宋忠杰与王燕、李双凤、刘欢并非同事关系。其次,宋忠杰所从事的亦非原告要求的工作行为。最后,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应

予以认定为工伤。

综上,望贵院对被告作出的编号为No G2015020005的工伤认定书予以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李安南律师(电话:13506405345,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生活日报》律师顾问团专家律师,山东广播新闻频道《以案说法》客座律师,长期接受齐鲁晚报、齐鲁网、生活日报等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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