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广场5号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标 职务:经理
被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晓光 职务:局长
第三人:宋立春,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住山东庆云县崔口镇黄屯村005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No G2015020005的《工伤认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2、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对被告于2015年2月28日做出的编号为No G2015020005的工伤认定书不服,提起诉讼。
该工伤认定书认为:“2012年9月11日16:00许,宋忠杰驾驶鲁NU8266号小型轿车载同事王燕、李双凤、刘欢前往德州一同参加业务培训会”,但原告认为,该工伤认定书属于认定事实有误。
首先,死者宋忠杰与王燕、李双凤、刘欢并非同事关系。其次,宋忠杰所从事的亦非原告要求的工作行为。最后,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应
予以认定为工伤。
综上,望贵院对被告作出的编号为No G2015020005的工伤认定书予以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年 月 日
李安南律师(电话:13506405345),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生活日报》律师顾问团专家律师,山东广播新闻频道《以案说法》客座律师,长期接受齐鲁晚报、齐鲁网、生活日报等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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