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廖** ,男,汉族,19**年3月1日生,住湖南省**县宝盖镇**村**组,身份证号:43042219**********。
被申请人:山东湘达货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北路东首6号。
法定代表人:唐和初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531-88265928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每日延时加班费689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724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9588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3972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89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724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2069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未依法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支出的医疗费20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6年4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开票工作,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未同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存在拖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的违法情况。
鉴于此,2017年10月28日,申请人以上述原因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符合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另外,申请人工作期间,工作环境恶劣且常年无休,身患慢性肠胃炎,分别在山东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衡阳银佳医院住院治疗,为此支付医疗费20000余元。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该部分费用无法报销。依据法律规定,该部分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鉴于被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特申请仲裁,望贵委裁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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