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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 史*与济南燎源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一案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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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济南燎源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一案答辩状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8/1/8 23:10:55 阅读次数: 1731

答辩状

答辩人:史*,男,19** 5 11日生,住济南市天桥区**街**101

答辩人就济南燎源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望贵院采纳:

一、再审申请人第一项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再审申请人称,“原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均依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整个原一二审过程中从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再审申请人实在二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该证据”。

答辩人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该申请事由不成立。

1、依据(2012)天民一初字第104号判决书第4页显示“原告提交一下证据:证据1、银行对账单一宗,证明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及拖欠工资情况”。对此,再审申请人质证意见为“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只作银行对帐用,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

2、依据该判决第5页显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银行对账单……在案为凭”。

3、依据(2015)济民一终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显示“根据史*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燎原公司每月中旬以银行转账代发的形式向史浩发放固定数额的工资”。

综上,足以证明,在一、二审过程中,答辩人已就该证据依法进行了举证,且再审申请人也已发表质证意见,现再审申请人认为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在一二审过程中并未质证,纯属狡辩。

二、再审申请人第二项再审申请事由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再审申请人该事由中所称的内容,依法应当属于其自身举证的范围。

而且,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及整个庭审过程中并未依法提出申请,即使在二审中提出申请,法院对此不予准许,亦属于合法。另外,该事由所称内容对于本案中,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没有直接关联,因此没有调查搜集的必要性。

综上,答辩人认为,本案自20121月仲裁立案,至201512月才二审终结,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采取的是毫无底线的拖延战术,现其申请再审,仍然是意图逃避其应当承担的判决结果。希望贵院认真审核其申请事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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