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历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学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世杰,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宏峰,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张传孝,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奎荣,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传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传孝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传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华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春晓
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
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初耘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