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市民初字第3254号
原告左廷美,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山东济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济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女,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原告左廷美与被告山东济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园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廷美,被告山东济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冰的委托代理人李安南、刘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廷美诉称:原告于2004年到被告处工作,于2012年12月1日由被告办理退休证退休。2012年,原告办理退休的同时,向被告提出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款,被告以本单位没有这个奖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就到相关社区申请领取该补助,社区答复原告说等到2015年才能领取。原告咨询12345热线,答复原告让等到2015年根据政策申请领取。2015年5月,原告到社区领取,社区让原告回被告处领取,被告仍拒绝支付。原告向12345求助,12345热线责成济南市计生委协调解决。计生委协调未果告知原告提起仲裁。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0630.5元。
被告山东济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光荣证上的工作单位显示是天桥食品店,所以应由天桥食品店给其发放独生子女费,我单位未接收过原告的独生子女关系。原告是2012年退休的,现在已经超过时效。对其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寻求帮助的事情我方不清楚,对方应该举证证明。
经审理查明:左廷美系山东济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于2012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左廷美婚后生育一女。左廷美退休时山东济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15年9月22日,左廷美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山东济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该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左廷美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仲裁决定书、独生子女优待证、养老金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左廷美于2012年12月退休,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左廷美自2012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即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至2015年9月22日左廷美提起申诉时已超过申诉时效。故左廷美要求山东济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左廷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左廷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