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男,汉族,19**年**月19日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号*单元302号。身份证号:370105197*********,电话:13506405345。
被申请人:融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7号楼鑫苑金融大厦704-1室。负责人:李长征,职务:总经理。电话:55775899。
被申请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7层,法定代表人:李长青。电话:53532095。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的工资1854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交纳的业务操作风险金8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绩效工资143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担保绩效结余92万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7年至 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6720元;
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至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5977元。
事实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均隶属于融超集团公司,2009年申请人进入集团公司工作,2009年担任第二被申请人济南分公司总经理。工作期间,应被申请人要求缴纳了三次共计8万元业务操作风险金,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015年,申请人岗位调整,分管资产管理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人绩效工资143000元,但拖欠至今未付。自2017年4月起,申请人被调整工作担任第一被申请人副总经理,在职期间累计18个月工资未予发放,拖欠至今。
另外,申请人工作期间未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高温补贴。
二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申请仲裁,望贵委裁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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