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男,汉族,19**年7月10日生,住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村**号。电话:13506405345。
被申请人: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高唐时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 职务:董事长
仲裁请求:
1、判决原、被告自1997年2月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94.44元;
3、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2018年6月-9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6437.6元。
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至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6359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6年至 2018年的防暑降温费6720元。
6、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87年2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在钣金车间工作,1998年3月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入职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按最低缴费基数,且中间断交、拖欠,部分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全部由本人承担),且存在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以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
另外,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始终未依据法律规定,安排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亦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对于申请人依法享受的防暑降温费亦未支付。
鉴于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为此,申请人特申请仲裁,望贵委裁如所请!
此致
高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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