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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与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在高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济南专业劳动仲裁律师 www.lzjflawyer.com 发表日期: 2019/7/15 10:53:09 阅读次数: 2110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尚* 汉族,19****1日生,住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村**身份证号:37252719*****6015,电话:13506405345

被申请人: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高唐时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          职务:董事长

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19968月至2017831日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960.71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74月、20176月至20178月低于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3055.05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至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8142.3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6年至2017年的防暑降温费6720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社保费用5615.72元。

事实和理由:

19968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先后在车间车工岗位、销售岗位工作。自20021月起,被申请人方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按照实际工资数额缴纳)。对于199611月至200112月的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申请人无奈自己垫付、补缴了该期间的社保费用,该费用被申请人依法应予承担。

同时,自2006年起,申请人的工资经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始终未予补齐,且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的违法行为。

另外,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始终未依据法律规定,安排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亦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对于申请人依法享受的防暑降温费亦未支付。

鉴于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17831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为此,申请人特申请仲裁,望贵委裁如所请!

此致

高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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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济南劳动仲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