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尚* ,男,汉族,19**年**月1日生,住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村**号,身份证号:37252719*****6015,电话:13506405345。
被申请人: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高唐时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 职务:董事长
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1996年8月至2017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960.71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7年4月、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3055.05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至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8142.3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6年至2017年的防暑降温费6720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社保费用5615.72元。
事实和理由:
1996年8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先后在车间车工岗位、销售岗位工作。自2002年1月起,被申请人方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按照实际工资数额缴纳)。对于1996年11月至2001年12月的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申请人无奈自己垫付、补缴了该期间的社保费用,该费用被申请人依法应予承担。
同时,自2006年起,申请人的工资经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始终未予补齐,且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的违法行为。
另外,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始终未依据法律规定,安排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亦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对于申请人依法享受的防暑降温费亦未支付。
鉴于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为此,申请人特申请仲裁,望贵委裁如所请!
此致
高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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