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 马**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19**年2月3日生
住所: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号,
联系电话:13506405345。
被申请人: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 职务:董事长
住所:高唐时风路1号
联系电话: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1995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494.12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8年1月、2018年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1420.88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至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8732.6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6年至 2017年的防暑降温费6720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2018年3月至 2018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3723.72元。
事实和理由:1995年12月,申请人自部队复员后即入职被申请人处,先后从事机械加工、销售岗位工作。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且存在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以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
另外,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始终未依据法律规定,安排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亦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对于申请人依法享受的防暑降温费亦未支付。另外,2018年3月至 2018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鉴于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为此,申请人特申请仲裁,望贵委裁如所请!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件材料 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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